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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集3: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04-18 09:43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玉明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08年4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公司二00八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任何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现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业务规范,对本次大会的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系公司二00八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00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已于2008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网站刊登,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参加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审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5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汉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公司截止2008年4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电话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57,565,7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3108%,参加会议股东的姓名、身份证(股东卡)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计算预计负债的议案》的内容已于2008年3月14日分别刊登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的《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中;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计算预计负债的议案》,该决议为普通决议,获得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记录人签署。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玉明
  2008 年4 月15 日

(来源: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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